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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《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》和《深圳市小型(家庭)装饰工程施工合同》标准文本的通知
作者:     来源: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  发布时间:2007-6-5 17:25:14

深建计〔199719

各区建设局、工商分(区)局、各有关单位:

    依据国家建设部、国家工商局印发的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》示范文本的基本精神和广东省建委、广东省工商局《关于全省统一使用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〉的通知》要求,市建设局和市工商局结合我市实际,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,共同制定出《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》和《深圳市小型(家庭)装饰工程施工合同》标准文本(以下简称装饰施工合同),现印发给你们,并按下列要求执行:

    一、《装饰施工合同》标准文本自199771起在我市全面推行使用。

    二、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使用《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》;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(包括家庭装饰)在50万元以下的使用《深圳市小型(家庭)装饰工程施工合同》。

    三、《装饰施工合同》标准文本的监制、印刷和发放工作,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深圳市建设局办理,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刷和发放。

    各单位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,望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或市工商局经济合同管理处反映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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